12月3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招投標法確實到了應當修改的時候,但征求意見稿中卻提出:“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選擇社會資本方必須進行招標。”這無疑對PPP的未來又打上了一個新的問號,PPP究竟歸誰管?
一、發(fā)改與財政的責任劃分
早在2014年,發(fā)改委與財政部就自此宣稱自己對PPP管理擁有主權。
財政部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有《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并表示后續(xù)還將研究制定標準化合同文本等;而發(fā)改委發(fā)布了一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 同時發(fā)改委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到了2016年,在國務院的調停下發(fā)改與財政達成了初步共識,將PPP分為兩個領域,其中傳統基礎設施領域由發(fā)改委負責,公共服務領域由財政部負責;而PPP立法則由法制辦牽頭起草。
隨后,發(fā)改委發(fā)布了《關于切實做好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對各自領域內的PPP項目實施細則作了一定劃分,但《PPP條例》則難產至今,在PPP的實施過程中,面對的矛盾與問題仍然重重。
二、如今的PPP項目,究竟采用何種采購方式?
如今,新的《招投標法》還是征求意見稿,并未正式實施,因此短期內的PPP項目仍然需要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政府采購的模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如果新《招投標法》獲得通過,在具體實施后,則要根據PPP項目歸屬哪個部委的管轄領域選擇競爭性模式;若項目屬于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歸屬發(fā)改委管轄,那么則采用招標方式;若項目屬于公共服務領域,則仍然適用于財政部關于PPP項目的采購管理辦法,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社會投資人。
但是,這個問題的背后仍然是兩部委間的爭端,要使PPP模式走的更長遠,則要看未來出臺的PPP條例如何解決問題;多頭管理的問題,到了該解決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