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投標、撤回投標、放棄中標,三個詞字形上“難分伯仲”,實質上卻“涇渭分明”。
時間節(jié)點不同。撤銷投標的時間一般是發(fā)生在開標截止后、中標結果確定前;撤回投標是指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而放棄中標的時間則是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后。
行為主體的身份有差別。撤回、撤銷投標的供應商不一定是中標供應商,但放棄中標的行為主體肯定是中標供應商。撤回投標的供應商不一定能夠通過資格審查,但撤銷投標的供應商則是資格‘合格’的供應商。
法律后果不盡相同。根據87號令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撤回投標的供應商還可以在“截標”前再參與投標;關于撤銷投標,87號令第二十三條明確,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另外,《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guī)定,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因此,撤銷投標的法律后果,除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外,視情況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于放棄中標,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以及87號令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放棄中標導致項目重新采購的,則放棄中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無故違約的供應商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招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