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標復核
評標復核,是指評標委員會在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至評審報告簽署完成前,評標委員會自行對評審意見進行復查、審核。招標人(采購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也可以在此期間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沒有關于評標復核的規(guī)定。
對于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復核,財政部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嚴格限定的適用范圍。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2017年修訂)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評標復核僅適用于下列四種情形: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fā)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評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并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或者根據采購人委托協(xié)議規(guī)定直接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起草并簽署評審報告!
二、重新評審
重新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活動完成后,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對已完成的評審意見進行復查、審核。
(一)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關于重新評審的適用條件
1、依法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2、中標候選人因自身情勢變化較大導致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3、組建評標委員會不合法或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修正)第七十九條亦有相同規(guī)定。
4、招標投標活動違法導致招標、投標、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中標無效的,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上述第1項“依法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和第3項“組建評標委員會不合法或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依法更換評標委員成員后重新進行評審,是否應當理解為“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呢?筆者認為,這僅是對原評標委員會部分成員發(fā)生法定情形而不能繼續(xù)履行評標任務時做的補救措施,應當理解為更換部分評標委員成員后由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而不是“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原評標委員全部成員都更換的除外)?蓞⒄障挛乃龅摹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四十九條,即采取這個規(guī)則。
(二)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重新評審的適用條件
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對重新評審有著更加嚴格限定的適用條件。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三條規(guī)定:“三、嚴肅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xù)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該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fā)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以評標報告簽署為界,評標報告簽署前適用評標復核程序;評標報告簽署后適用重新評審程序。
三、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是指原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活動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工作無法繼續(xù)進行,評標無效或中標無效的,招標人(采購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重新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特殊原因”主要包括:
1、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且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無法依法補足的;
2、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行為;
3、存在針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違法行為。
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目前尚無關于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直接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重新組建評標委員的適用條件: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xù)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該辦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①]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上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是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從上述解析可知,評標糾錯機制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有相對完善的規(guī)定。而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規(guī)定的不完善,僅有重新評審的規(guī)定,對評標復核和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尚無規(guī)定。建議在今后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修改中予以完善。